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,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。《条例》对生猪屠宰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。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要按照《条例》的规定,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
一是建立健全生猪进厂(场)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(场)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和出厂生猪产品销售情况,实现可追溯管理。
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,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,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、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屠宰生猪,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。
三是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,发现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,立即停止屠宰,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,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。
四是规范委托屠宰行为,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,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,召回问题生猪产品时,要通知委托方召回问题产品。《条例》的实施,将进一步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落实食品安全社会责任,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。